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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能否致电菲律宾总统引发的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0-09-02 11:49:13  


 
  《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中的第15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基本法》第154条又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虽然《基本法》不可能对香港特首可否直接联络外国元首这样的细节问题做明确规定,但从《基本法》对“对外事务”的界定可以看出,香港特区可以在一些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上发挥较为自主的作用。

京港应探索香港对外事务边际

  事实上,按照《基本法》的这一精神,在回归中国后的十三年里,香港作为经济体,一直是APEC的成员,香港特首可以和同样作为各经济体领导人的各国领袖同台参会;香港警队和港口,也一直作为独立的单位参与和各国的有关合作与交流。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香港特区护照及其获得全球逾百个国家的免签待遇。无可否认,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的一部分,但却在对外事务(包括出入境和签证待遇)方面拥有一些有别于中国大陆的特殊政策。

  从这个意义上说,香港特首曾荫权事发当天致电菲律宾总统,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精神。实际上,当曾荫权试图联络菲律宾总统时,华人社会的绝大多数人们从人性的本能出发,都认为曾荫权此举是正确的行动。

  8月30日笔者在凤凰卫视《时事开讲》节目就此事进行评论前,曾在全球观众中就下列问题展开调查:“人质危机发生时,香港特首曾荫权是否应直接致电菲律宾总统?”,几个选项及其支持比例分别如下:应该,解救人质高于一切(70.7%);应该,香港拥有一定的对外事务权力(8.7%);不应该,香港没有外交授权(20.7%)。从中可以看出,在支持曾荫权致电菲律宾总统的人中,相当部分都出于人性本能的判断。而实际上,这一人性本能的判断,从刚才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分析来看,也与有关法律依据相吻合。

  关键问题是,在明确了北京中央政府授权下,香港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之后,北京和香港双方都有必要就有关的权力边际展开磋商,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一国两制”可以拥有的空间。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次主权”的概念,虽然从国际政治的现实看,它与超主权一样已经成为人类数百年主权概念延伸和演变的一个客观现象,但在东亚地区,这一概念似乎还不太容易为人接受,或至少容易引起误解。因此,有必要谨慎使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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