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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缓刑”应当缓行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03 10:36:09 |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9月2日《重庆商报》) 向世全违法拆迁遭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教训“钉子户”的独子,没想到,教训过头,酿成命案。按照《刑法》规定:买凶杀人定故意杀人罪,具体判多少年,要看犯罪后果、情节轻重来断定,法定最高刑为死刑。那么,从后果来看,向世全的行为属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型,理应判处死刑。 并且一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但在二审时,事情起了微妙的变化,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但判决却变为了“死缓”,究其根本,关键就在于向世全向“钉子户”崔英安夫妇赔偿了17.7万。这是不是在透露出这样一个信息,以后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命;只要花钱,即使犯了死罪也可以不用非死不可呢? 不过换位思考一下,就可以发现其中的不合理。如果杀死向世全的是“钉子户”的独子崔军,现在崔军一家也决定给予开发商赔偿,态度也极为诚恳,但是遗憾的是“钉子户”家里没钱。那么,“钉子户”的儿子是不是也要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呢? 换位思考的结果就是,其实这种花钱买命的做法没有体现出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前提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在乎出身、门第、地位、财富,古人尚且推崇“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更何况现代法治社会。废除死刑,的确是现代司法制度进步的表现,慎杀、少杀并无过错,但是,对剥夺别人生命,破坏社会安定的重大犯罪分子不杀、放行,却会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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