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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要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有较大难度

http://www.CRNTT.com   2010-09-15 08:18:41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与联合国订立的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协议,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国际民航大会决定增加“第九十三分条”。该分条规定,凡联合国大会已建议将某国政府排除出联合国机构时,或者被开除出联合国时,该国即自动丧失其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国资格;但如该国后来又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并获得联合国大会批准后,得重新加入国际民航组织;同样,如联合国暂停一国的联合国会员权利时,依联合国要求,国际民航组织亦暂停其权利。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案,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说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据上述规定,台湾即丧失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会员资格。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中国政府正式通知国际民航组织,承认“芝加哥公约”及其八个议定书,并决定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时九月,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国际民航组织第二十一届大会。从一九七四年起,中国当选为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成员国。由此,台湾要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是根本不可能。

  因此,台湾学者向当局献计,台湾应当进一步研究在台湾无法加入在国际组织中最具关键性的力量——国际民航组织的立法功能与程序,并进一步研究在台湾无法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当前处境里,如何应对该组织的立法功能所创设的国际航空法及其更替增补,籍以弥补因规范落差效果所引发的台湾日渐“去国际化”的危机。而在目前国际法地位困境暂时无法突破的阶段,台湾应试图籍助国际民航组织存在多数“前立法”作业中吸纳“非政府组织”--包括跨国性的国际法学会、民航利益团体或是学术机构——建议的程序,以专家身份积极参与听证会或讨论会,陈述、传递国族经验与需求,间接将之转化为国际规范的基础。

  相比之下,马英九也曾提出的加入的国际气象组织的章程,倒是对“准会员”或“联系会员”资格的规定较为宽松,台湾也较为容易参加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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