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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特赦陈水扁可能是蓝绿两军的角力点

http://www.CRNTT.com   2010-09-26 08:21:07  


“特赦”陈水扁之议能否实行,关键是在于陈水扁本人
  中评社北京9月26日讯/台湾“立法院”新一届会期昨日开议,“行政院长”吴敦义前往“立法院”接受质询,他在回答“立委”关于明年“建国百年”是否会有大赦或特赦的计划时指出,明年是“建国百年”,“政府”没有大赦或特赦的计划,但会考量对于罪者减刑,而死刑犯则不会在计划的范围之内。不过,他又表是,可请“法务部”评估后,再由“总统”裁示。“法务部长”曾勇夫则表示,关于行政部门何时减刑规划送入“立法院”审议,目前都还在评估当中。衡量是否有这方面的需求,再向“总统”报告。而“总统府”公共事务室主任陈永丰稍后在被记者问及此事时表示,马英九到目前为止,没有大赦、特或减刑的考量。对“行政院”考虑轻罪减刑,可经“法务部”评估后,由“总统”裁示。

  “立委”向“行政院长”和行政官员质询有关大赦、特赦和减刑的问题,似是问错了对象,因而予人有“怪怪”的感觉。实际上,《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总统依法行使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也就是说,大赦、特赦及减刑,都是“总统”的职权。尽管其中的“大赦”行使程式,是由“总统”提出,并应先后经“行政院院议”决议和“立法院”通过,“总统”才能宣布;而特赦及减刑,则是“总统”传令主管部门(法务部)专门审议,再行宣布(其中“全国性减刑”仍须按大赦程式办理),但始终是属于“总统”的权力。而 “立委”则向只是属于被动执行的“行政院长”及“法务部长”进行质询,似是问错了对象。而吴敦义的“政府没有大赦或特赦的计划,但会考量对轻罪者减刑”,似乎也是“侵犯”了“总统”的职能。不过,他的“可请法务部评估后,再由总统裁示”,则是属于标准的答询。

  实际上,按照台湾“宪法学”权威谢瑞智博士所撰着的《法律百科全书‧宪法卷》诠释,“特赦系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之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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