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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该怎样为行善的富人说话

http://www.CRNTT.com   2011-01-30 08:58:47  


 
  但不同于别国之处在于:在我国, “棚户居住权”是一种市民特权。这当然不是说市民比外来打工者住得更差,更不是说市民都住在棚户里而农民工反而住得好。而是说如果市民住在棚户里,你不能赶走他。而农民工就不行。我国号称没有贫民窟,其实从来就有棚户区。住棚户区的市民,除非给他们改善居住条件,是不能赶走的。而租住棚户的打工族是可以无条件赶走的。市民的 “棚户区改造”政府对居住者有安置与补偿责任,但 “外来族”聚居区的 “城中村”或 “城乡结合部”改造,政府只对本地户籍房主 (他们通常已不住这里)有责任——这当然也是进步。但那些数量往往十倍以上于房主的打工者租住户都是被无条件驱逐的,更不用说那些 “违章”居住的打工者了。

  而如果连 “不被驱逐”的权利都没有,他们能有要求改善的权利吗?棚户区的贫困市民可以申请廉租房,是以他们原来在棚户区拥有 “不被驱逐权”为前提的。而那些可以被任意驱逐的人,不被 “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地暴打一顿就谢天谢地了,还敢提什么要求?

  所以说,在我国不仅富人需要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穷人也需要、甚至更需要这种权利。只有可以不受侵犯,才能进一步要求保障。在“欺贫”病与 “仇富”病同样严重的中国,如果维护消极权利需要 “为……说话”,那么 “为穷人说话”无论是与 “为富人说话”相比,还是与 “为穷人办事”相比,至少是同样重要的。

树立 “群己权界”严禁以权谋富,尊重公平致富

  在社会的另一端,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专制时代对富人也有两种典型的态度:一种是权钱结合的红顶富人跋扈嚣张、不可一世,一种是无权无势的平民富户成为权力刀俎下的鱼肉。两种态度看似相反,其实相成。在我国历史上其典型表现就是权倾一时的“红顶商人”桑弘羊、孔仅等同时也成为“抑商”、“灭商”的行家。

  而在专制制度下,这种 “抑商”往往以济贫之名,行惩贫之实,与“旧济贫法”相表里。例如过去的法家 “秦制”就是既 “惩贫”又 “抑商”,无福利,更无自由。一方面“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对贫民比任何最 “右”的现代公民国家都狠,另一方面 “民富则淫”,要 “重租税以困辱之”,对富民比任何最 “左”的民主国家都凶。统治者对百姓不承担公共服务责任,却仍然可以横征暴敛以自肥。正如周其仁先生所说:要求国家加税非常容易,统治者很愿意听,但是要求国家减税,那就很困难。不过我想补充的是另外一种现象,那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向国家问责也很困难,但是为国家推卸责任却很容易。这样形成的 “红顶富人”不但像一般富人那样容易恃富而骄,而且比一般富人更能仗势欺人。于是这种环境下 “仇富”与 “欺贫”两种弊病都愈演愈烈。

  随着时代的进步,这两者都被淘汰。这里的关键是宪政制度下的“群己权界”在 “权”与 “钱”之间竖起了屏障。一方面 “群域要民主”,使得私人不能专断公权,亦即公权不能私用,权势不能带来财富;另一方面 “己域要自由”,使得公权不能入侵私域,亦即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因而权势也不能剥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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