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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经济区与两岸经济共同体发展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1-03-06 01:11:00  


构建两岸经济共同体,需一砖一瓦累积。
 
  两岸经济共同体建设的路径

  统一之前,两岸经济一体化或两岸经济整合机制的高级发展阶段目标是建立两岸经济共同体。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出了两岸经济共同体的发展目标、基本原则、框架内容与任务、组织体系与运作机制,但如何实现这一重大方案,既要遵循基本的区域经济整合规律,同时要结合两岸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探索与完善。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等经济整合的发展路径是两岸经济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参考,但同时要符合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形势,探索具有两岸特色的建设路径。

  (一)国际上经济共同体建设的通常路径

  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共同体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发展最为典型与成功,并逐步整合为超越经济整合的政治、安全与社会整合的欧盟。此外,目前全球已建立的经济共同体还包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1975)、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1983)、欧亚经济共同体(2000)与东盟经济共同体(2007)等。目前世界上仍有新的经济共同体在建立(注2)。其他倡议的经济共同体还包括“泛亚经济共同体”与“东亚经济共同体”等。经济共同体的性质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属于关税同盟,如欧亚经济共同体(EAEC)、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等;有些属于自由贸易区,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有些属于共同市场,如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东盟经济共同体等。海峡两岸经济共同体应是超越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整合模式,其性质应属于共同市场。

  欧洲经济共体与东盟经济共同体模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

  1.欧共体模式及其路径:由经济整合向政治整合发展

  欧共体已经完成历史,进入欧盟的政治整合阶段。欧共体的发展路径是:欧洲煤钢共同体(共同市场)-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共同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

  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及卢森堡六国外长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巴黎条约),决定建立煤炭和钢铁的共同市场,取消关税限制,1952年7月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揭开了欧共体发展的序幕。1955年5月,荷兰、比利时与卢森堡三国签署一份备忘录,建议六国实施电力、原子能、运输等部门的一体化,并成立全面关税同盟。同年6月六国确立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基本设想和目标。1957年2月通过《斯巴克报告》,制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草案。同年3月,六国政府首脑和外长在意大利首都罗马举行会议,分别签署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后来统称为《罗马条约》)。该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也称欧洲共同市场或西欧共同市场,简称共同市场)建立。1965年4月8日,根据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三个共同体机制合并为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正式生效,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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