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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看待药家鑫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06 10:22:10 |
对“犯罪嫌疑人”公开报道有违国际惯例,央视官方身份更易引起网民揣测 在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正式判决,已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施以其他强制措施的刑事被告人,包括法院正在审理期间的刑事被告人都被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按照“无罪推定”和“罪行法定”原则,在正式判决前,被告在法律上并不能称之为“罪犯”。为避免对独立判案带来影响,媒体对于嫌犯的报道,在英美等国都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英国,媒体必须去法院看有没有法官的禁令,如果法官不允许报道,媒体必须服从,否则,媒体会被起诉。在美国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审判结束前,媒体报道庭审都会受限,嫌犯照片也不能随意发表,媒体可以用手绘图替代。 另一方面,作为传统媒体金字塔尖的央视,其半官方的身份也是导致民众揣测的原因之一。而相伴而来,央视独有的采访资源造成的“独家报道”也产生了部分影响,正如专栏作家宋石男所说,如果说其他媒体也能进看守所采访,也有机会充分报道,如果药家鑫案的报道有一千个媒体角度而《新闻1+1》只是其中一个哈姆雷特,那李玫瑾教授的犯罪学分析又算得了什么呢? □ 结 语 现代司法实践中,律师为被告辩护无可争议,药家鑫案中的调查问卷是否合乎司法程序仍值得商榷,与其说公众担忧舆论左右司法、不如说是司法本身权威不足。而对于公众来说,与其讨论药家鑫是否该死,不如思考是什么样的成长环境酿成了药家鑫式悲剧。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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