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李启红案警示:权力正隐蔽进资本市场捞钱

http://www.CRNTT.com   2011-04-08 10:52:36  


 
  法院认为:2007年6月11日,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已形成。2007年6月11日至7月3日为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006年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5月,谭庆中在担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将集团公司整体资金注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构思告诉时任公司董事的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随后,谭庆中要求郑旭龄准备一份关于集团公司重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整体上市的材料,并于2007年6月26日向李启红全面汇报了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2007年6月下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了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下旬,李启红与林永安商定后,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资产重组、股价会上涨的内幕信息,并让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钱帮助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36.5万元,从其丈夫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以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人民币277万元,指使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达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人民币1983万元。

  腐败官员正成为

  内幕交易案件新主体

  公诉人认为,李启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泄漏该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赖律师告诉记者,内幕交易罪就是俗称的“老鼠仓”。其犯罪形式分两种:一是股票或期货操作者在获知内幕消息后,自己或委托他人购买,从中牟利;另一种是操作者先以巨额资金吃进某只股票,再配合宣传使股民上当,获取巨额利润。李启红案件显然属于第一种。

  近期发生的部分案件显示,腐败官员正成为内幕交易案件的新主体。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领导干部对证券法规知之甚少,心存侥幸,认为利用内幕消息炒股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希望李启红案能成为一个反面教材,各级领导干部以此为鉴,洁身自好。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