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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开发,商亦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1-05-19 10:28:40  


 

  对于私人介入文物保护,意大利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所有权和使用权是谁,不经中央政府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的外观和结构(包括电路、下水道的改建);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出售,如出售必须优先卖给政府;修缮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补贴,最高可以补贴100%。如果修缮或改造未经中央政府批准,当事者将面临严重处罚:一是由中央政府派专家按照遗产原样予以修复,所修复花费的资金全部由破坏遗产者支付;二是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五、美国:企业及个人参与开发可免税

  1966年至今吸纳民间投资250亿美元进行建筑物保护性修缮

  美国的遗产保护曾经历了曲折,二战后在大规模的城市更新运动中,政府的土地开发和房屋改造破坏了很多古建筑。吸取教训后,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国家历史文物保护法》,1976年成立了“保护历史文物基金会”。自1966年起,美国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管理。

  为了鼓励各界和个人参与保护文化遗产,政府实施了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开发商及个人,只要登记修缮历史遗址,都可以享受免除国家20%的优惠政策。自1966年至今,总共已吸引民众投入250亿美元进行建筑物保护性修缮。民间组织“拯救美国”过去8年里向美国38个州的133个项目共提供了2460万美元的资助。

  结 语:商业化幷不是文物保护的天敌,但契约化管理和公开透明的机制的缺失,让建福宫开发“画虎不成反类犬”。

  (来源:网易评论《另一面》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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