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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地方债须全面考虑风险防范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11-06-25 08:31:33 |
首先,要明确融资平台发债产生现金流和债务偿付的方案。借融资平台发“企业债”,的确能解决短期保障性住房资金问题,比如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要地方政府一次性配套融资1万亿,可以分散在未来五年到十年去偿付。但与股权融资比较,企业债刚性偿付要求更高。如果现金流状态不明确,可能出现像银行贷款融资那样的违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多数也是长期贷款,也可以分期偿还利息和本金。但在去年和前年快速累积的7至8万亿银行信贷中,根据银监会融资平台整治的数据,已产生超过两万亿属于没有现金流覆盖的,不能分期偿付利息和本金的潜在银行坏账。而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补贴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不是盈利性项目,未来如何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必须有明确的安排,否则,债券融资的违约风险与政府融资平台前期的银行信贷风险也没有很大区别。 至于“企业债”低利率高融资规模的判断也未必准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债可以叫做“企业债”,但不能改变属于变相地方债的事实。变相政府信用担保的背景可能还是会导致高利率,融资规模也就不可能按照企业债的情况来估计。因为是社会公益项目融资,如果发不好,是否会出现强制性摊派情况也很难说,弄得不好银行仍然成为持有主体,“企业债”的风险仍会转换成银行信贷风险。 为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难题而发行“企业债”,短期内还需注意在利用融资平台的企业性质发债的同时,也要利用融资平台来统筹盈利项目和非盈利项目的偿付安排。长期来说,要推动政府职能真正转移。政府投资和融资未来应向社会性项目大规模倾斜,这样,“企业债”就过渡到名正言顺的地方债,政府就名正言顺地通过政府财政来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能。不论实现短期目标还是长期目标,有必要建立政府和政府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表,增加现阶段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和收益情况的透明度,增加地方债务和收益情况的透明度,进行必要的平衡资产和债务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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