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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具备两岸互设办事处的潜在条件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08:27:56 |
不过,如考虑到中共现任总书记胡锦涛的对台策略,是“硬的更硬,软的更软”,在二零零五年间陈水扁进行分裂活动最疯独之时,一方面由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来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另一方面作出重大突破,邀请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访问大陆并达成《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打破了台湾海峡几十年的坚冰;随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和新党主席郁慕明也正式访问大陆。此为胡锦涛任内最重要的政绩之一。因此,不排除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亦即其卸任之前,在两岸关系领域内再次作出重大的突破,以同意两岸互派办事机构作为两岸政治对话的引子,进一步补强自己十年任内这一重大政绩,并可抵销大陆内部一些社会政治问题的负面影响。 倘此,两岸洽商互派办事机构的最佳时间点,就是明年一月十四日的第十三任“总统”选举投票的前夕,为承认“九二共识”,并坚持走两岸和平发展道路的马英九“加持”,为马英九的两岸政策“背书”,并以此来驳斥蔡英文对马英九“无能”的攻击。 而在法律层面上,似是直到目前,台湾方面仍然尚未为向大陆派驻办事机构予以法律授权。因此,台湾方面倘真的有此意愿,首先就应为此创造法源依据。实际上,“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仅是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未包括政府机构在内。因此,依照台湾方面自己所坚持的“对待”原则,既然自己希望能在对岸设立办事机构,当然也应允许对岸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这首先就必须修改“两岸关系条例”,补强这个条文的内容,增加政府机构的内容。 而从“由浅入深”、“先易后难”考量,可以根据《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第四条关于“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的规定,先由海基会与大陆海协互设办事机构。由于大陆海峡已在澳门设立了办事处,而台湾在大陆设有办事处的有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及对外贸易发展协会,另外,因应“ECFA”的实施,海峡两岸也正已成立了“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因此,作为第一步,由海峡两会先行互设办事机构,会较为容易,效果也会较为好些。 另外,《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规定,“本会得视业务需要,于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设办事机构;其组织规程由本会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之。”因此,倘是台湾与大陆互设办事机构,也须修改这条规定,增加大陆地区的表述。不过,“陆委会组织规程”是行政法规,是由“总统”直接颁布即可,手续比较简单,而不像“两岸关系条例”的修订,必须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因而比较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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