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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会”是由“小社会”组成的

http://www.CRNTT.com   2011-07-18 14:47:24  


 
  其次,必须确认非法人社团的合法地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社会团体”只是“社会团体法人”,社会上更多的非营利组织没有进行法人登记。从台湾的情形看,各种校友会、同乡会、兴趣爱好协会等非法人社团的数量远远超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总和。

  人是社会动物,是人就要交往,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紧密程度不同的组织,非法人社团的历史比法人社团要悠久得多,法律并没有说社团非以法人的形式存在不可。没有以法人形式存在并不意味着它是违法的,要看它成立的目的是什么。法人制度本身是个立法技术,它的主要作用是简化法律关系。一个没有形成法人的甲组织跟另一个没有形成法人的乙组织打交道,甲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要求乙的任何一个成员履行义务,并因对方的履行而在同一组织内部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反之亦然。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太复杂了。我们这边组成一个法人,你们那边也组成一个法人,就简单得多了。

  在概念上一定要把非法人组织和非法组织区别开。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问题,如果你把非法人社团都打成非法组织的话,那我问你,任何一个法人社团都有一个筹建的过程,如果在这个筹建的过程中就要被作为非法组织取缔,它还怎么能建成一个法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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