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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劳教案”让人发指

http://www.CRNTT.com   2011-08-22 10:45:28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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