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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坐视上吊”该当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9-02 12:44:01  


 
  亦有可能犯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然而,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就有可能涉嫌犯罪。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这次事故中,虽然苏秀云老人是自缢而死,但这位医生作为具有法定义务的医务人员,负有对在该医院就诊者进行救治的义务,而且,这位医生有能力履行他的义务(至少招呼别的人员,剪断绳索没有问题),但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履行义务,可能造成了苏秀云老人来不及抢救致死的结果。当为、能为而不为,即满足了“不作为犯”的条件,而故意不履行救治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如果造成人死亡,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当然,这个界定比较困难。因为苏秀云是自缢,自缢行为本身就会导致死亡,如果在该医生发现患者自缢时患者还有被抢救回来的可能,那还存在着故意杀人罪的可能,但这里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而假如该医生发现患者自缢时患者已经断气,那即使医生的行为非常可恶,但也构不成犯罪。医疗事故罪可能也不会成立。上吊致死的时间通常在几分钟到十几分钟之间,而从录像来看,该医生首次来打卡在苏秀云上吊17分钟以后,存在较大的已经死亡的可能。所以,要认定该医生涉嫌犯罪并不容易。当然,这需要法医的鉴定。
 
  “坐视上吊”医生还须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还规定了医生“见死不救”行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所以该医生和医院可能要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而他本人的从医执业证书很可能也会被吊销。
 
敢于追究医生见死不救的刑责,有利医患关系 
 
  以往的医院“见死不救”,从未当作刑事案件处理

  今年一月,河南鹤壁市一老太遇车祸生命垂危,鹤壁市第二人民医院接诊后,发现老太伤情严重且是无主病人,于是医护人员就冒充病人家属,将老人转移到民营医院。事后,警方将一名医生、两名护士刑拘。

  对不顾法定义务故意“见死不救”的医务人员进行刑拘,据学者称,这还是首次。以往像医院因为不能支付医药费而拒绝危重病人进行抢救的事情,甚至是在抢救过程中将病人抛弃的事情,从来没有一起被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甚至极少被民事起诉,而都认为是医德问题,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道德法庭”审判审判了事。因此,这种事件的对医院和频发医生来说,根本没有什么警醒作用,医院、医生抛弃危重病人的事情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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