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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千万徐悲鸿假画”的玄机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19 09:12:35 |
最重要的是《拍卖法》给了卖家和拍卖行一道“免死金牌” 事实上,卖家和拍卖行的“必杀技”还不在鉴定上,主要在《拍卖法》,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拍卖行和委托人声明了不保真,事后要找他们退款是不可能的。这也被认为是拍卖行的“免死金牌”。 上海藏家苏敏罗在拍卖行花了两百多万买了一幅“吴冠中作品”《池塘》,后来,经吴冠中本人鉴定,这是一幅伪作。苏敏罗怒把拍卖公司北京瀚海和卖家告上法庭。然而,由于不能证实北京翰海及卖家事先知晓该画作系赝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翰海对该项拍品所谓的免责声明具备《拍卖法》第61条第2款规定的效力。而苏罗敏在知晓该免责声明并在竞买前能够充分了解拍品实际状况的情况下成为买受人,是自主决定的结果,遭受的经济损失属于艺术品拍卖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苏敏罗的所有证据在《拍卖法》面前略显苍白,法院驳回了她的所有诉求,并且她还得承担案件受理费27040元。 这起官司一时之间颇为轰动。这部1996年制定的《拍卖法》更是广被诟病,有无数业内人士都认为这个法律该改改了,尤其是这免责条款,给不少人钻了空子。 说到底,市场发展太快,法制和行业建设却严重跟不上 拍卖公司是一个卖家和买家之间的中介结构,文物、艺术品和普通商品有区别,要让拍卖公司或者鉴定专家去为它们的真伪打包票确实不可能,再知名的专家也有可能看走眼。艺术品的确是风险投资,买家自己需要审慎,承担一定的风险。 然而,目前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问题在于,对买家的权利保障实在太少了。纵然不能让拍卖行保真,但是仍然应该立法限制它们进行虚假宣传、出现诱导性的语言,要求其保障买家充分的知情权。同时,鉴定机构的资质、程序也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应该有权威的鉴定机构和监督机构。 而在国外,像是苏富比这样的拍卖行就规定在五年内,如果所售出的拍品被发现是赝品的话,根据一定的条款,苏富比将取消该交易,并退还购买款项。所以这些拍卖行才能成为声誉卓著的百年老店。 说到底,中国的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太快,相关的法规建设和行业自律都跟不上,买家肯定会受到伤害。 当然,买家可能就想买个假货 在光怪陆离的艺术品市场,还存在另一种可能——买家早就知道这是假的,因为炒到这么高的价格,根本就是个串通好的“局”,这幅“徐悲鸿画作”也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 不排除以下两种“假拍”可能性 拍赝品叫做“拍假”、而中国混乱的艺术品市场还有一种叫做“假拍”的现象,指的是这个拍卖根本就是假的。有分析就认为,这幅画作虽然有徐悲鸿长子的“背书”,然而在当时就有质疑,并且确实很容易看出来这幅画作有问题。所以,还存在以下的几种可能性: 1.“自卖自买”:尽管《拍卖法》禁止“自拍自买”和“自卖自买”,然而在市场上这种现象还是挺多,这当然是为了在第一次拍卖中抬高身价,好在随后的拍卖中大赚一笔,反正就是做个局给别人钻进去。 2.洗钱行贿或者贪污:有的行贿者利用拍卖平台,鼓动受贿者送拍家中的赝品,而后与拍卖方和买家联手做局当真品拍得高价,从而把黑钱洗白、完成行贿。另外,也有人利用拍卖来贪污,比如,某国企负责人(买家)以企业行为投资竞拍艺术品,与熟悉的拍卖人和其他同场竞价者事先定好成交价,而后在拍卖会上哄抬拍价,从而贪污差价部分。 鉴定混乱、法律缺位、监管缺失,“假拍、拍假”,这起离奇的徐悲鸿假画疑案折射出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各种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进入投资还真得提高点风险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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