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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看京城“二少火拼”

http://www.CRNTT.com   2011-09-21 13:20:57  


 
非法持枪者是王烁 
 
  王烁此举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2010年夏季,王烁授意王亚飞购买枪支。此后至同年秋季,由王烁出资,王亚飞多次在天津塘沽区的洋货市场购买枪支弹药后交给王烁。王烁将上述枪支弹药存放于王府世纪大厦地下停车场及居所。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上述两条款规定,被告人王烁、王亚飞的行为共同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王烁将四支枪支,二千发气枪铅弹,六发军用子弹分别存放于其居住地和暂住地,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同样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检方提出公诉的罪名不足,应加上寻衅滋事罪

  当晚,王烁驾驶大众车行驶至朝阳区中国人寿大厦路口时,与王珂驾驶的悬挂套牌的奥迪A6发生道路驾驶纠纷。王烁持枪状物从车窗指向王珂,王珂报警后驾车跟随。

  当两车行驶至王府井西街北口香港美食城门前时,王烁急踩刹车。王珂停车后,王烁急速倒车,故意撞击王珂驾驶的车辆,后逃离现场,致使王珂驾驶的奥迪起火,损失为19.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王烁上述行为显然触犯了上述刑法第293条第三款,当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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