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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展望

http://www.CRNTT.com   2011-12-30 08:23:56  


 
  与调整分配关系相配套

  文章认为,“十二五”期间,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都显然具有这方面的调控责任。个人所得税在提高所谓起征点的同时,加入整个税率设计方面的优化,在级次、级距上的变化,已经表明了在低端降低税负而在高端适当增加税负的政策意图。

  这也是作为个人所得税必将经历的若干个改革步骤里面的一步,它是给以后走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所做的一些铺垫。今后相关设计里面还可进一步积极探讨如何培育中等收入阶层。

  毕竟中国个人所得税以后还要经历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很可能在“十二五”期间我们需对个人所得税再推出进一步动态优化的新方案,加入“综合”机制和家庭赡养系数的区别机制,这些都可围绕积极培育、壮大中国的中等收入阶层这样一个导向。

  房地产税也需要渐进优化。如果我们能够通过试点建造起一个相对清晰的、粗线条的框架,那么我们就能够期待再往后一步一步地把这个税扩大覆盖面和形成相对稳定的一套规则。这是和优化分配格局、调整分配关系有密切关系的事情。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调节收入的流量,不动产税是在收入流量必然与房地产的升值趋势合在一起造成更大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再对收入差距加以遏制的一种调节。它的意义是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和邓小平所说的一部分人先富以后要寻求共同富裕这个大方向内在联结的。

  三个概念落实四大取向

  文章表示,税制改革在“十二五”期间的四大取向,落实在税制优化上,可以总结成为三个概念:

  第一个概念为结构性减税。增值税的扩围,对小企业的扶持,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主要就是减税,是有区别对待的、结构性的减税。

  第二个概念可称特定税负有减有增。个人所得税是最典型的,不能笼统地说是减税还是增税,它是低端要减税、高端要增税的一个组合。

  第三个概念可叫做结构性增税。像资源税、房地产税看起来就是在原有的税负上面又有所提升,当然,它也是结构性的,不是普遍的,而是有针对性的,也有充分的理由。

  这种结构性增税在操作中还需要政府注意做好其他的配套。比如资源税,它的增税量度就应该掌握在大多数企业经过努力能够继续发展,少数企业要被淘汰出局,把这个基本要领掌握好了,改革就成功了淘汰出局的企业,政府只要处理好其人员的安置、培训和再就业的问题,这方面我们现在已有比较成形的社会保障体系,按要领操作就可以了。

  资源税税负在价格上的表现,最后或多或少会传导到最终消费品,那时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及时、适度地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保现在已经做到城镇区域应保尽保,农村正在比照城镇“应保尽保”的原则加快推进。

  提高这部分人的低保标准,是使最低收入阶层在价格变动之后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人则有承受能力来消化价格变动,通过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模式,来趋向于低碳化生活。

  这就是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效应。结构性增税这个概念是成立的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它,在宣传上谨慎地处理它,把握好和公众意见之间的互动,其中基本的、实质性的内容和追求,是不可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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