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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与言论自由——疑韩案值得关注 | |
http://www.CRNTT.com 2012-01-30 11:35:33 |
相关链接: 王刚桥:韩寒方舟子“斗法”值得观察 2012年01月30日06:54新京报[微博] 王刚桥 学者 韩寒诉诸司法,这在一个宣示要建设“法治”的社会里,无疑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该案能否成为一个路标式判决,可拭目以待。 在长达10多天的网络“口水战”之后,韩寒与方舟子的“斗嘴”开始迈向“斗法”。韩寒经纪人昨日发布博文称,韩寒将以1000页的手稿资料作为证据,正式起诉方舟子。方表示“欢迎起诉”,但同时又声明,“和以前我被起诉的十余起诉讼一样,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论是否对我有利,我不认为会影响到我的分析结论是否成立。” 就双方争论的焦点——韩寒有无请人代笔这件“公案”上,无论是“斗嘴”还是“斗法”,都得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只不过,“斗法”的边界相对狭窄,根据目前的信息,韩寒要打的是一宗名誉侵权损害赔偿官司。那么法庭要审理的主体内容,也就是韩寒的名誉有无因方舟子的网络言论受到损害,依法是否应予赔偿。 韩寒当然享有名誉权,侵权赔偿之讼在中国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之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换言之,上述侵权责任四要件缺一不可。从韩寒方来看,提供韩寒名誉受损的证据不难,但证明方舟子发表批韩的网络言论属“违法行为”,以及方舟子发表相关言论的主观意识“有过错”却殊为不易。韩寒的1000页手稿资料,当然可以作为“呈堂”的证据。只不过,这些证据还无法证明方舟子有“主观过错”。不排除韩寒方面已有“后招”,不到庭审结束,谁也不敢断言双方当事人究竟握有多少核心证据。 法律为名誉侵权责任的成立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这是保护言论自由必需。公众(包括方舟子在内)有权对公众人物(如韩寒)进行批评与质疑。当然,这种批评与质疑也不能超过“合理怀疑”的界限。带有主观恶意的侮辱和诽谤并不受法律保护。方舟子对韩寒的批评是否超越了合理的界限,其言论是否已构成侵权,还有待双方用证据来说话。 韩寒诉诸司法,这在一个宣示要建设“法治”的社会里,无疑是值得认可和鼓励的。方舟子一方面表明尊重韩寒的起诉,另一方面却声言自己不会出席庭审,且不管法院怎么判都会坚持自己的分析,这种声明显属多余。其中透露出的武断和绝对,令人惊讶,这是否算是对司法裁判的一种“不信任”,甚至是藐视法庭? 在泥沙俱下的中国网络言论环境中,“韩寒诉方是民案”能否成为一个路标式判决,可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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