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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50万就判死刑”可行吗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当下最重要的是“从小贪抓起”
  中评社北京3月19日讯/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腾讯评论《今日话题》栏目今日登载评论文章“‘贪污50万就判死刑’可行吗?”,文章表示,仅从治贪的效果而论,一味提升对大贪的威慑力意义不大,当下最重要的是“从小贪抓起”。对于我国反腐事业的实际情况而言,死刑仍是一把必需的震慑利器。但反腐事业的全面推进,仍有待人的观念和制度的全面革新。详文见后: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菏泽市委书记赵润田表示,当前贪污腐败多,群众意见较大,他表示“如果贪污50万元就处以死刑,就没人敢贪污了”“现在对贪污处罚较轻……等于纵容更多人走这条路”。

  赵润田话音落下,便获得网友满堂喝彩,纷纷赞扬这位正厅级官员的勇气。腐败如同癌症,既深深腐蚀了当局执政的成果,又是社会不公最恶劣的体现,深深刺痛民众的心灵,以致决不肯放下死刑这个威慑利器。不过,仅从治贪的效果而论,一味提升对大贪的威慑力意义不大,当下最重要的是“从小贪抓起”。

  ■ “贪污50万就判死刑”建议为何受民众欢迎

  恶意取款19万险判无期,贪十万判五年

  在《废死刑:专家向右民众向左》中,我们早已经指出民众对严刑峻法处理贪污的一边倒倾向。“贪污50万就该判死刑”这条代表建议的新闻一出,很快就受到网友的热议,网友普遍认为就该这么做。有网友甚至认为,50万的标准还太高,应该贪污10万起就判死刑。其实,现行刑法383条就规定了“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区别就在于,赵润田和网友设想的,是去掉“情节特别严重的”这个前提,让贪污超过一定金额的贪污犯“刚性地”被判死刑。

  严重贪污可判死刑也就罢了,可缘何网友对贪官的死刑适用标准如此苛刻?

  首要的一点就是,对于民众来说,早已很直观地看出现行法律对涉及官员们的贪污罪行判得过轻,而对一些老百姓可能触犯的法律则判得太重。一个典型的对比就是,普通人许霆因“恶意取款”19万人民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而官员贪十万往往只会判五年。

  涉及民众罪行与涉及官员罪行的差别,在法规条文上也看得出来。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指盗窃500元到2000元,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的定罪标准一般是5千元,个人贪污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是远远高于盗窃罪,刑法并没有体现对贪污受贿罪要从重处罚。虽然贪污与盗窃的性质确有不同,但在民众眼里其实区别不大。

  现行司法的实际操作对贪污案件也往往比较宽松。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3年至2006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的有43277人,缓刑适用率为50.56%。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率为51.55%,远高出同期刑事案件平均20.91%的缓刑适用率。

  为何有那么多缓刑?因为各种“自首”“立功”很容易被认定。例如,据某检察机关统计,在其近年来办理的119件贪污贿赂案件中,竟有110件被认定为自首,自首率高达90%以上。

  官员贪得多,判得少,民众只能指望死刑对于贪污犯更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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