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童之伟:重庆应当反思些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2-03-20 09:56:19  


 
“打黑”

  重庆的唱红与打黑是联系在一起的。有黑势力和黑恶行为就应该依法打击,这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没有人反对打黑,但重庆应该正视“运动式”打黑中暴露出的问题:

  1.以大规模集中抓捕、在临时场所关押犯罪嫌疑人和数百专案组同时运作为特征的运动式打黑,几乎必然发生严重“黑打”。几十年来历次的运动式“严打”的 后果已表明,成百数千地大规模集中抓捕并在临时场所集中关押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大量的公安对被抓者犯罪事实基本不清楚、对犯罪证据基本没掌握就抓人、抓 了人后再根据口供取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案组办案人员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的破案压力,以及从而受刑讯逼供等非法侦讯手段诱惑力都非常大,法律底线可轻 易被突破。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被剥夺,律师的相应执业权利也被剥夺——这就是“黑打”的重要表现。重庆有个临时关 押、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好像名叫“铁山坪”,但迄今为止从来没听说有任何律师被允许进入那里,更没有听说那里的犯罪嫌疑人得到过律师的帮助。

  3.重庆打黑,律师仅深度介入个别案例,但就是这个别的案例,其中已经显露了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情况,它们是打黑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黑打”情况的有力 证据。就以法律、法学界众所周知的龚刚模案中被告的遭际为例来看看这方面情形:龚刚模受专案组人员刑讯的事实相当明显,尽管他先前向其辩护律师详细陈述被 刑讯情况,后来为求得从轻治罪,又配合涉嫌刑讯逼供的专案组人员掩盖罪嫌的需要而否定受到刑讯。

  4.打黑案审理过程中,控方有义务促使证人出 庭但却基本不安排证人出庭,甚至还出现了控方疑似伪造被告犯罪的证据而且被法院采信等情况。很多关注打黑的读者或许注意到,在人们十分关注的那个打黑大案 中,还出现了一份被一些律师称为“天大笑话”的龚刚模证词,我亲眼在视频上看到了这份由检方举示、法院采信的书面证言的电子扫描本,这个电子扫描本上明明 白白地写着:“龚刚模答:2006年底的一个晚上,龚刚模请我到他家吃饭,饭后龚刚模开他的白色宝马车送我回家,路上他向我提及了万贯公司的执行案件,希 望我给予帮助,两次送张弢共计折合人民币402340元。”

  5.重庆在打黑中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其中如李庄案,给人留下的印象往往是沿用了 法治未立时代常用的、很不得人心同时也在许多方面违反法律的一些做法。这些做法的基本路径是:第一步,瞄准一个打击对象(这些打击对象有的确实有罪,有的 不一定有罪但主事者有强烈意愿将其定罪),初步确定欲对其进行打击的程度;第二步,将他/她抓起来,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和辩解条件,同时违法剥夺其获得律师 帮助的权利;第三步,按照预定的对其进行打击或处罚的程度,开动宣传机器、调动舆论手段对其进行道德摧毁或政治抹黑,争取做到“人人皆曰可杀”,实现舆论 上的未审先判;第四步,来个“大三长”或什么“领导小组”定案,将舆论上的未审先判转化为司法上的未审先判;第五步,控方和法院协调配合走司法过场,具体 落实“大三长”或“领导小组”的既定决策。

  公检法三方一体化办案或“大三长”变相合署办公,未审先判之类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破坏,其性质和危害比“文革”时期砸烂公检法没有什么不同。公共机关职权关系混乱,一定是宪法和法律被违反的结果。

  重庆“黑打”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反思呢?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