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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治改革为何领先中国?

http://www.CRNTT.com   2012-04-16 12:01:26  


 
  第四条是专门关于越南共产党的条款,分为两个自然段,第一段规定,以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为指导的越南共产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但第二段明确说明“党的所有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由此可见,作为国家基本大法,越南宪法的意识形态色彩相对淡化,为政治体制改革在观念和框架上提供的空间相对充裕。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并非越南加快政治改革步伐后修宪的产物,而是最初立宪时就如此规定。

  越南现行宪法是1992年修订通过的,当时由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转型的影响,越南政治正转向保守,改革停滞不前,但是,在修宪时依然没有强调意识形态,保留了上述条款。

  越南宪法之所以意识形态色彩相对淡化,其实来自越共的历史遗产。作为殖民地的革命运动,越南共产主义运动和民族民主运动之间有着更密切的关系。越南的共产主义政党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称为印度支那共产党,从“二战”以后到1976年,先后自称越盟和越南劳动党,回避共产党的名称,直到南北统一之后,才将名称定为越南共产党。胡志明在1945年8月发布的《越南独立宣言》深受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响,开篇第一句就直接引用了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那一大段话,而且其结构和《独立宣言》《人权宣言》是平行的,措辞也十分相似。这是不能仅用胡志明当时想和美国发展关系的策略考虑来解释的。今天的越南宪法仍然把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放在第一条,可谓其来有自。

  越南宪法中最重要的政治条款也反映了宪制观念的影响。法国和美国曾经是越南民族主义最主要的敌人。法国曾经对越南实行半个多世纪的殖民统治,美国参与的“越战”又曾经对越南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破坏。但是,胡志明和其他越共领导人并没有因此否定自己在立国理念上从《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所吸取的养分,或者将这些观念斥为“虚伪”。在西方政治文献中得到系统表达的“人权”“民主”等观念的普世性,在越南这样一个似乎更有理由反西方的国家中,却是得到高度认可甚至推崇的。因此,尽管越南共产党也始终强调反对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但是,无论在官方还是民间,“普世价值”从来没有像在中国这样成为一个争论的大问题。

  其次,在意识形态和党内政治的领域中,越南从来没有“内部敌人”这个概念。它既不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有阶级斗争(南北统一时对南方社会的清洗除外),也没有“党内代理人”的提法。

  和任何政党一样,越南共产党内部也有意见分歧和“路线斗争”,但是,这种分歧和斗争从来没有引起党的分裂,也没有在事实上作为“敌我矛盾”处理,给当事人的政治生命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直到今天,越南共产党仍然把自己在上世纪60年代抵制来自中国的开展“文革”和“反修斗争”的压力作为其民族主义的重要功绩。越南共产党历史上惟一因为重大路线问题而负责任并辞职的,是1951年至1956年担任总书记的长征,但此后他一直是政治局委员和国务委员会主席。

  社会主义制度下阶级斗争概念的缺位,以及执政党内部斗争的温和化,从理论上排除了大规模社会对立的可能性,在实践上为涉及国家重大政治问题的讨论和尝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更值得思考的,是这一政治传统给执政党的政治伦理带来的积极影响,有助于统治精英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减少对自己政治前途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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