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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纠纷光有“严打”还不够

http://www.CRNTT.com   2012-05-03 14:35:38  


 
  两部的通告认为“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那么,医务工作就是涉及人命的一种工作,这种工作和这个工作场所的重要性更甚于公务员履行公务。既然我国刑法可以设立“妨碍公务罪”,为什么就不能设立一个“妨碍医务罪”呢?现行的医事立法,其中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范,有许多均与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的特征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相违背的。

  第二,政府应加大对医疗的投入,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依据世界卫生组织2004年发表的《世界健康报告》中的有关资料和官方汇率计算,2001年,占全球人口22.0%的中国人消耗的卫生总费用仅占世界总额的2.1%!由于投入不足,为了让医生有饭吃有工资发,只好将医疗推向市场,让医院自己找饭吃。必然导致过度医疗过度检查,医德医风必然滑坡等问题,引起患方的不满,使医患关系不断地在恶性循环中运转。

  第三,要做到医疗资源配置公平合理。医疗资源配置不公,还表现在器械药物值钱,技术不值钱,医生劳无所值等畸形的收费政策上。做个内固定手术的器械动辄数千或万余元,而手术费只有数百或上千元。

  第四,应当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或者医疗风险强制性保险制度。现在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并不是由于医疗过错所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医疗意外,医术回天乏力,特异体质,医学的双重效应──难免并发症(如用大剂量激素可以救治一些重危患者,但又会造成股骨头坏死等)等原因造成的,真正因为医疗过错所造成的医疗纠纷只占极少数。

  我国现行的医疗赔偿制度是过错责任赔偿,即只有能够证明医方有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患方才能得到赔偿。这个过错责任制度,若是用在民事赔偿中,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用到医患之间显然是不恰当的。比如,一个小手术或者美容手术的病人,因麻醉意外死亡了。麻醉意外对于医方来说,肯定是不存在过错责任的,这样,患方就得不到法律救济,这对患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麻醉意外对患方来讲,也是没有过错的,为什么要让患方全部埋单呢?反过来如果将医疗意外定性为医疗过错,让医方向患方予以赔偿的话,这就是一起冤案,又造成了另一种不公。所以,建立对医疗意外的赔偿制度,或医疗意外的国家赔偿,或医疗风险强制性保险制度很有必要。

  只有从以上制度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激化的问题,从而将医疗纠纷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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