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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海基会新厦明潜语言有何意涵?

http://www.CRNTT.com   2012-05-19 09:05:33  


 
  其实,海峡两会互设办事处,已有法源依据。实际上,《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捐助暨组织章程》第四条就规定:“本会之主事务所设于台北市,并得视业务需要,在海外及大陆地区设置分事务所”。据此规定,海基会已在台湾地区的中部、南部设立了分支机构,当然也为其在大陆设置办事机构提供了法源依据。另外,“两岸关系条例”第六条更是规定,“为处理台湾地区兴大陆地区人民往来有关之事务,行政院得依对等原则,许可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既然是“对等原则”,台湾当局当然也可批准海基会在大陆设立办事机构。

  现在,就只剩下专为执行上述两个法规进行具体细则性立法的问题,通过修法而增订此规范。但既然是要修法,就宜趁此机会,一并就已经暴露出来的不适合形势发展的条文内容,也进行适当修订。比如,在台刊发大陆地区广告,大陆企业在台招商,台湾人民出任大陆地区的荣誉职务,大陆学生在台就读权益,甚至是全面修订,这就是为马英九建立“历史评价”的极佳机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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