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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月孕妇岂能被强制引产

http://www.CRNTT.com   2012-06-14 10:44:53  


引产儿放在孕妇旁 触目惊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规定强制引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强制引产的规定,对于计划外生育,也只是用罚缴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进行调节。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如违反第十八条则按四十一条处置: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也没规定强制引产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并没有规定计生部门能够强制进行引产。条例对计划外生育,仍是采取罚缴社会抚养费的经济手段进行调节。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于计划外生育,法律法规都没有采取强制堕胎、强制引产这样侵害人身权利的不人道手段去对付,而是用经济罚款的方式进行调节。之于政府机构,法无明令授权皆不可为,显然,强制引产为法律法规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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