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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中国海有争议的海域是哪些?

http://www.CRNTT.com   2012-07-16 09:21:04  


 
 2002年亚细安和中国发表的《南中国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f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便是一个例子。宣言并没有划定和区分有争议和没有争议的地带,这样的局限,就像是为高速公路和市区内的街道设定同样时速限制一样。同样的,如果新的《南中国海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没有划定和区分有争议和没有争议地带,问题就依然存在。

  中国建议搁置争议并进行共同发展是另一个例子。共同发展原则上是个有效处理争端的方式,但如果主权争议的各方,没有对争议地带的界限达成协议——即共同发展的确实地带——它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

确定受争议地带的原则

  有一种说法是:如果对一个地带的主权有争执,那它就是有争议的地带。但把标准设到这么低,会让任何国家都可以把任何地带变成有争议的水域。比如,中国可以明确的声明,“U形线”代表对海域的界限,来把线内的所有水域变成有争议地区。菲律宾和越南也可以分别用“C形线”和“D形线”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将让争议变得无法控制和处理。

  事实上,“受争议地带”应该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标准。公约确立了什么是特定海域,并包含了对这些海域的主权,必须以陆地和岛屿领土为根本的原则。阐明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可以用来进一步厘清这个原则。

  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斯卡伯勒礁(Scarborough)周围岛屿和岩礁的12海里领海,明显是存在争议的,其他的情况就复杂得多了。不过,我们还是可以确定对这个问题的两种极端看法。

  一端是认为,任何有争议的岛屿和岩礁,都不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意味着这些有争议的海域,只享有来自这些岛礁的有效基线和基点的12海里领海。

  另一端与此完全相反的意见,是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及斯卡伯勒礁的最外围结构,全是应该享有专属经济区的岛屿的反事实(counterfactual)假设,而且当这些权利与没有争议的领土重叠时,这些岛屿也享有百分之百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根据这个假设,有争议地带的界限,是没有争议的领土与这三个群岛最外围结构间的等距线。事实上,不是每个外围结构都应享有专属经济区。

  此外,根据海洋划界的国际法,在其可能享有的专属经济区权利与更大的陆块重叠时,这三个群岛周围的每个结构,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上应该没有或只存在有限的作用。这也就是说,事实上,有争议结构所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会小于等距线的规定。因此,在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的地带,它们与国际法一致的界限,会较接近第一种意见,不能延伸至接近或超越等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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