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 |
吴敬琏: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 | |
http://www.CRNTT.com 2012-09-03 09:04:46 |
吴敬琏: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要消除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得到政府官员青睐的非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特权;另一方面,要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取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规定。还要教育和支持民营企业家群体抵制个别人结交官府、靠依附权力、依附国企寻租的不良行为。 《财经》:您在前面提到的消除中国市场中的行政性垄断,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和自然形成的市场经济不同,中国现行体制是从计划经济演变而来,至今仍然保留着“国家辛迪加”的许多遗迹。一些国有企业和个别受到政府特殊照顾的非国有企业拥有政府给予的垄断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正像有的学者所说,“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公害”。许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有识之士对中国经济中的行政性垄断现象和《反垄断法》为何对此无能为力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制止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积极建议。但是这些意见似乎并没有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注意。 吴敬琏:完善反垄断立法和加强反垄断执法,是改善中国市场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紧迫问题。 公平竞争秩序遭到行政垄断的破坏,的确是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方面的问题变得如此严重,既是由于现有体制存在重大缺陷,也有反垄断不力方面的原因。从反垄断立法方面说,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虽然保留了有关行政垄断的章节,即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是它只把违法行为的范围限定在“滥用行政权力”,又把“滥用”的范围限定在“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这就意味着承认一切不涉及地区保护的行政垄断行为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性行政垄断行为,是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处理的,而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却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众所周知,在中国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企业)的行政性垄断,通常都是由依据党政主管机关的法规或指令设立的。要这类行政机关“责令”自己管辖的企业去“改正”由自己制定的规章或自己发布的指令所导致的违法行为,岂非与虎谋皮?所以,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泛滥成灾,也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财经》:正因为这样,不少学者都认为,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损害市场竞争,应当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吴敬琏:为了制止垄断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除了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有资本的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外,还必须坚定不移地进行反垄断的司法改革:第一,修改《反垄断法》或另立针对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党政机关的《反行政垄断法》;第二,设立超越于党政机关之上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不但负责处理经济性垄断案件,还应负责处理行政性垄断案件;第三,由于行政性垄断通常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关,因此应当修订行政法,授予法院监督政府行为,纠正不当行政作为的权力。 《财经》:由于现代市场中经济活动日益繁复多样而且变动很快,为了建立和保持正常的市场秩序,除了法院的执法,还出现了其他执法形式,如行政监管这种准司法的执法形式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在这方面,目前也存在不少问题,亟须加以解决。 吴敬琏:这方面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用行政命令的个案干预取代合规性监管,这也为寻租提供了方便之门。例如,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用实质性审批取代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滋生了种种弊端。在这方面,也要通过积极而稳妥的改革来加以解决。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