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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如何裁定领土争端

http://www.CRNTT.com   2012-09-17 10:43:21  


    
  2002年国际法院对印尼与马来西亚两小岛的争端裁决表明划界条约不能无限解读

  确定争端地区是否存在有效处置的国际条约是一件基础性的工作。在2002 年作出判决的“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的主权归属诉讼”中,印尼的主张主要依据1891年6月20日为“确定婆罗洲上荷兰领地与英国保护国之间的边界”而缔结的《专约》第四条:“从东海岸上北纬四度十分点,边界线继续沿该纬度向东,穿越塞巴蒂克岛:该岛位于北纬四度十分以北的部分无保留地属于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以南的部分属于荷兰”来声称这两个岛屿属于印尼。

  国际法院在参考上下文、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后,得出结论认为,条约只确定了双方至塞巴蒂克岛最东端的边界,并未确定进一步向东延伸的分界线,所以已存在的划界条约并未包括更在塞巴蒂克岛以东的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法院还认为,起草条约的准备资料和当事双方嗣后的行为确认了此结论。鉴于印度尼西亚与马来西亚分别继承了荷兰与英国在原殖民地的所有主权,因此印尼和之前的英国北婆罗洲公司一般,不能按照不存在的约定拥有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
  
无条约时,用依法占有原则裁决前殖民地领土争端  
 
  “依法占有原则”确认前殖民地独立后的国界即是独立前的行政边界

  在国际条约确实无效或不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国际法院接下来会用依法占有原则或有效控制原则来裁决领土争端。由于全世界的前殖民地国家众多,依法占有原则在被殖民背景下会被优先适用。按照此原则处理领土争端,就是承认殖民地国家独立时已经占有的领土是符合国际法的,它们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是法定的国际边界。新独立国家自其独立之日起,其所占有的领土就是它的领土,它的领土界限应依国际法给予尊重。

  在裁决布基纳法索与马里的边界争端中,国际法院分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原则“实质是要确保尊重取得独立时的领土边界。这种边界原来只不过是同属于一个主权之下的不同行政区或殖民地之间的划界,通过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这种行政边界转化为充分意义上的国际边界。” 这意味着新独立国家的边界和前殖民地的行政边界一致。
   
  2001年对卡塔尔和巴林的岛屿纠纷裁决表明宗主国对半殖民地的裁决可沿用到附庸国独立后

  1991 年,卡塔尔向国际法院提起针对巴林的诉讼,要求法院解决海瓦尔岛和加南岛的主权争端,它们都位于卡塔尔半岛和巴林之间。卡塔尔和巴林在 17 世纪初都成为英国的保护国。2001年国际法院总结了形成当事国争议背景的复杂历史,据此适用依法占有原则解决了两国间的领土争端。

  1939年7月11日,英国常驻海湾政治代表代表英国政府正式通知卡塔尔和巴林两国统治者:英国政府裁定,海瓦尔群岛属于巴林而非卡塔尔。巴林据此主张主权,而卡塔尔不同意。虽然卡塔尔和巴林都为“他们的边界是被外国列强人为制造和任意强加的”叫屈,但法院裁定作为属国的双方请求宗主国做出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巴林和卡塔尔同意英国政府解决双方涉及海瓦尔群岛的争端。因而1939年的裁决应被视为自始即对两国有约束力的裁决,而且,自1971年两国不再接受英国保护之后,该裁决仍有约束力。”法院据此认定海瓦尔岛的主权属于巴林。

  法院也裁定,英国 1939 年判决对加南岛主权归属具有决定性的影响。1939年裁决虽未直接提到加南岛,但法院从卡塔尔引用的 1947 年英国官方函件着手,通过分析内容得出结论:英国政府在 1947 年对 1939 年判决做出的解释表明加南岛是卡塔尔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基于此解释认定加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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