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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性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09:02:34  


 
  第一,根据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居民消费并不按相同的比例增加,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费的部分越来越少。这意味着收入越少,消费性开支占其收入的比重越大,承担被转嫁的税负就越重。

  第二,对全部商品课税时,由于需求弹性大小不同,课税所引起的提价速度也不同,往往是生活必需品最快,日用品次之,奢侈品最慢。商品课税的税负将更多地落在广大低收入者的身上。

  第三,任何国家的高收入阶层总是少数,中低收入阶层却是多数。商品课税的税负必然主要由占多数的相对贫穷的阶层承担。

  据估算,中国低收入家庭收入中负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约是高收入家庭的2倍,间接税的累退性恶化了居民收入分配局面。而在很多发达国家,由于以所得税为主,税收的累进性表现得就很明显,越是高收入者缴税越多,中产阶层和穷人税负则要轻很多。

  直接税征管不严形成税收逆调节

  文章指出,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目标是调节贫富差距,但这个制度的设计却让大量工薪阶层成为最大的贡献者,形成税收的逆调节。从中国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成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没有起到“劫富”的作用。由于工薪收入规范化程度比较高,便于征管和监控,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目前,工薪阶层缴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以上。而大部分的工薪阶层都是中低收入者,这就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

  当前个人所得税虽然实行超额累进税制,但由于政策设计和征管监控等原因,税收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方面却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通过种种方式逃避了税负。据统计,拥有4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人并非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约占人口总数20%、拥有社会财富80%的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到全部个人所得税的10%。这样的税收调控会加剧收入分配不公,有悖于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此外,最富有调节分配功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失,社会保障税没有到位等,也进一步削弱了税收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和财产分布的调节作用,也不利于保障低收入群体,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的公平作用的发挥。

  “劫富”又“济贫”实现公平再分配

  文章认为,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尽管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由于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建立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还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随着中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直接税税基逐渐扩大,直接税的比重将会实现提升。为了推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现行税制逐步修正和完善成为一种必要。推行税制改革,突破各方阻力,必须摈弃1994年税改遵循的“保持原税负”的原则,改变“基数加增长”的分配模式,将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社会公平作为设计税制改革模式的原则。

  推动税制改革,短期内,政府要首先做出让利姿态,通过各种措施努力提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累进性;长期内,应适当降低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另外,税收还受困于自身单向调节的局限,即税收调节的直接效果是减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但不能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只能“劫富”而不能直接“济贫”。因此,还需要同其他财政政策相配合,比如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实现收入再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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