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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以“国统会”一中涵义来理解此类议题

http://www.CRNTT.com   2012-12-04 09:01:24  


 
  实际上,当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增订了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登临、检查、扣押及驱逐的条文内容时,“陆委会”的反应似乎是有点过敏。“陆委会”在答覆中央社记者有关“由于海南省所辖包括大陆当局声称掌管南海岛屿和海域的三沙市,而这片海域仍存在主权争议,此举在国际间引起议论”,及“因部分台湾渔船和货柜轮等船只的登记国籍为他国,大陆的片面举动是否影响台湾船只执行渔业作业和南海的通行,受到关注”等相关问题时表示,多年来“中华民国”的渔船都在固有疆域领海从事相关渔事活动,海巡单位对此类合法渔事活动给予应有的保护,大家对“中华民国”渔船在领海内的渔事活动应予以尊重。

  其实,倘若海南省当地的公安海警将台湾渔船当作是“外国船舶”处理,不要说“陆委会”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抗议,就是大陆地区的相关权责部门,也将会严厉追究执行部门的责任。对这样关系到“一个中国原则”的敏感问题,在大陆地区是任何单位也断不会犯错误的。

  当然,中央社记者所指的部份台湾渔船和货柜轮等船只所登记的国籍为他国的问题,也确实是值得注意及灵活处理。这可从两方面理解:

  其一、按照国际公法的理论,船舶是领土的延伸,台湾船舶倘是登记外国船籍,按道理应是以外国船舶对待。不过,在李登辉时期,“陆委会”也创造了一个“权宜轮”的概念。这个概念源自于“权宜船籍”,本是指航商为了面对航业激烈竞争,降低经营成本与限制,以求生存,而将所有船舶向他国登记入籍。“权宜船籍”的好处是,可降低营运成本,战时避免本国政府征用而无法营运,经营航线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权宜船籍”除了缴纳少许登记费及常年吨位税之外,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捐,也不必顾虑其船籍国对船舶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的检查,雇用船员标准亦不受限制,而使营运成本大为降低。而由于当时李登辉实施“戒急用忍”政策,禁止两岸船舶直接在两岸之间通航,但却无法适应两岸货物交流运输的需要,因而就允许台湾籍货柜船,以登记外国籍的办法,在绕经“第三地”(多是石桓岛或香港)航行两岸。此一权宜方式也得到大陆方面的认同。因此,为避免误会,“陆委会”可透过海基会与大陆沟通,争取海南省的公安海警在执行这一地方性法规时,注意可对实质上是台湾渔船或货轮的“权宜船”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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