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公审会”预算被删会否步“国统会”后尘?

http://www.CRNTT.com   2012-12-06 09:09:06  


 
  倘国民党党团真的是有此想法,那就过于天真了。实际上,由于《公民投票法》规定,“公投”议题成案并交付“公审会”后,“公审会”必须在十天内完成审核(倘经审议认为提案不符规定,应予驳回),故在未有修订《公民投票法》的审核机制之前,“公投”议题只要能成案,“公审会”就必须开会进行审核。至于没有经费问题,可由“内政部”民政司依据《行政院办理公民投票实施要点》的规定,提供幕僚作业服务。当然,“公审会”委员出席会议的“车马费”,则是难以开销了,连“内政部”和“中选会”也帮不了忙,因为其预算是专款专用,无法挪用支援。或许,这就是台联党党团要删掉“公审会”预算的其中一个用意,要“惩罚”那些驳回其“ECFA公投案”的泛蓝委员们。

  其实,按照国际惯例,实施“公民投票”的程序,都必须有一个“审核机制”,亦即对“公投”议题订有法定排除条款,因而需要中立机关或法院对议题论述作必要的认定及审核,甚至对议题内容是否违宪有权进行实质审核。而其审核机关的设置、审核程序及结果,则相当程度地影响“公民投票”制度的公信力。不过,在有“公投”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公民投票”提案的申请过程,对审查“公投”提案的规定并不尽相同,有的是针对“公投”提案的人数与提案资格等进行“程序要件”的审查,有的则是以“公投”提案有无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实质要件”的审查。在台湾地区,则分为两个机构执行审核,进行“程序要件”审查的是“中选会”,进行“实质要件”审查的是“公审会”。

  显然,台湾地区的这种审核机制,是较为特殊的。实际上,除了澳洲另设立以监督选举机关办理“公投”业务,及爱尔兰必要时得于宪法复决案成立复决委员会之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投”,是由选举机关为之。而台湾地区另设“公投审议委员会”审议“公投”议题后,交付选举机关办理,与澳洲及爱尔兰的制度对照也难以比拟,因而是属于例之一。这一制度设计的逻辑思维是基于“公投”的投票程序固然可以由选举机关主导,但“公投”议题前置认定作业--全岛性“公投”或地方性“公投”的认定,以及后置处理--包括相关机关应依“公投”投票结果的续行处置,却又并非属于选举机关的权责,因而才演化为分由两个审核机构执行的情况。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