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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福发帖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撤诉

http://www.CRNTT.com   2012-12-18 17:37:09  


 
  第二,中国《宪法》赋予了人民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权 
  
  辩护人认为,以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这个世上,一些权利是不可转让的,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组建国家政权(包括政府机构),治人者的正当权利,来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来行使公共职能,同时人民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生存权,追求幸福权等,这是人民未让渡给政府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国宪法在35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多次宣布将实施该《公约》,虽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批准该《公约》,原因复杂。但是至少说明国务院这个国家机构是认同该国际公约的。该《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在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胡锦涛主席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理论深化。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如今,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国遍地是私营企业。以后,还会进一步发展创新。 
 
  2、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第二部分:事实辩
 
 第一,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

  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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