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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中国税制改革前瞻

http://www.CRNTT.com   2012-12-19 09:05:53  


 
  税制改革前瞻

  文章分析,税制改革是一个庞杂的话题,下面重点探讨其中的几个方面:

  一是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要更好地发挥调节公平作用,需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税制改革。十八大后,中国应积极为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制改革创造条件。在此之前,我国应先推行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各类所得的税负水平应基本协调。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多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已经多次下降,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税负还没有相应下调。为了保持不同类型所得税负大致相当,有必要下调这些种类所得的税率。

  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提高,税率表也作了调整,对中低等收入者确实起到了较为良好的减税效果。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高收入者的减税效应不明显,甚至有增税的效果。这导致部分潜在税源继续流失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实际上,如果最高边际税率下调,一些税源就可能回流,那么因税源扩大而增加的税收收入可用来帮助低收入群体。

  一旦个人所得税转向综合税制,减税的重点应转向增加专项扣除,以更好地促进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的改善。综合所得税制,应致力于打造一个中低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规模的所得税制。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重叠征税问题。

  另一个是关于房产税改革。

  2012年1月28日起,重庆和上海两市开始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进行改革试点。但时至今日,其他地区尚未跟进。十八大之后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仍应采取谨慎策略,应在认真分析已有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理由的基础之上稳步推进。

  许多国家和地区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但这不是中国也必定应有此种税收的理由。

  房产税是许多国家的地方税,但这不等于地方政府花钱主要靠房产税。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在相当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上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

  许多国家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金解决的是土地资源配置给谁用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在这样的土地制度背景下设计个人住房房产税制度,那么可以明确的是,中国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收负担应该比大部分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轻得多。后者税率1%,前者就应该是0.5%或者更低。

  技术条件只是个人住房房产税出台的起码条件之一,并非充分条件。在房地产供需格局没有改变之前,希冀以个人住房房产税充当房地产调控的排头兵,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对个人住房房产税开征所可能引发的问题,不能不小心谨慎预研。

  十八大后,中国税制改革环境与过去三十多年相比的最大变化是,税制改革不再只是简单地与经济发展挂钩,而将是更多地与税收制度的公共政策功能结合起来。税制改革不能简单地看其经济效应,而应更多地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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