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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如何实现

http://www.CRNTT.com   2013-01-04 10:37:47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的决议,只是提高了相关规则的法律位阶。为了达到法治的形式化要求,未来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互联网言论。需要强调的是,立法过程应当充分公开透明,通过公共讨论有助于澄清实名制的利与弊。正如笔者曾反覆强调的那样:宪法权利不能让位于行政便利,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必须经过审慎的民主审议程序和司法检验。

  这个领域内司法机制的缺位是另一个期待解决的问题。在普通司法机关或专门的宪法司法机关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系统内,一旦政府权力跨越了自己疆域,一个相对中立行宪机构便能将它“敲打”回自己的法定限度之内。比如在美国,上述《通讯文雅法》实施之后,立刻遭到了公民的挑战,认为其规定过于宽泛,违背了比例原则,在保护青少年利益的同时不当限制了成年人观看色情影像的权利。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雷诺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违宪。国会随后修改法律,缩小了限制的范围。

  当我们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时候,应当明白法律并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而是对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互惠关系的一种界定。政府一方不能垄断法律话语权,“说什么就是什么”。同时,法治的挺进需要循序渐进:应当先健全反腐机制,再规制网络反腐。所谓网络反腐,其实只是公民行使宪法所保障的批评建议权的一种方式。网民不可能直接惩罚腐败者,一切有待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调查。

【相关背景】立法推网络实名制(2012年12月24日 财新网 任重远)

  2012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被提交审议。若无太大变数,该草案定于12月28日正式通过。
 
  草案共12条,主要包括网络身份管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垃圾电子信息治理和有关部门监管等内容。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会上介绍,当前,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都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侵害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因此,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据此,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为网络实名制明确了法律依据。
 
  草案还规定,对于用户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通过后台管理进行,用户发布信息时仍可选用其他名称。
 
  目前,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对手机用户和网络信息发布用户,中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已开始身份登记。
 
  基于“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草案还赋予了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
 
  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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