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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反垄断亮剑叫好!

http://www.CRNTT.com   2013-01-06 08:45:49  


 
  其次,对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一方的保护,既要重视作为团体的企业一类,也要覆盖到纤弱的个体一族。在这次查处中,受害的一方都是企业,而且还都是行业内地位显赫的名牌企业,比如TCL、创维、康佳、长虹等等,一共9家。这么多企业的联盟,岂是好惹?它们最终能打赢官司,不知跟它们是大企业有关否?反正,与单个而零散的个人消费者相比,企业正当利益受损,不仅反抗力量是强大的,而且还容易引起政府的重视;而消费者个人作为垄断行为受害者,反抗力量要微弱得多,取证或上诉更不容易,无法与企业相提并论。即便如此,都折腾了6年时间,要是消费者个人,谁有这精力?谁能跑到国外去取证?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勿以“小害”而不理,勿以“民不举”而“官不究”。

  再次,丰富了人们对垄断行为的认识。以往,一旦说起垄断行为,人们首先会将注意力聚焦到垄断企业身上,而忽视了为数众多的非垄断企业。其实,这是一个偏差。垄断行为并非只限于垄断企业,即便是由多个经营主体共处的市场,也难以天然保证公平竞争。如果多个企业串谋价格建立联盟,也一样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甚至比垄断型企业更恶劣:由于其价格不是由第三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制定的,因此其牟利性和随意性只会更强烈,偏离公正的可能性更大。这次处罚的垄断价格案,涉案企业为了达成价格同盟,竟然先后53次聚会串谋,可谓处心积虑,不余遗力。所以,反垄断不能只盯住几家国有大企业,即使是多家企业经营的市场,对众口一词的统一价格,也要保持警惕,要探查他们的“统一”是偶然巧合还是幕后共商所致。

  文章表示,与欧美、美国甚至韩国同样的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相比,中国“迄今为止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其数额远低于上述三国(区)。这是因为前三者依据的是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而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从案发后的2008年开始实施的,因此只能执行案发时的价格。数额多少也许不是关键,亡羊补牢值得庆幸;而法律条款完备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则更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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