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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需要“新公民观念”

http://www.CRNTT.com   2013-01-17 11:19:42  


徐贲
  中评社北京1月17日讯/华夏时报日前登载学者徐贲的文章《宪政法治需要“新公民观念”》表示,新公民观并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观念,而是在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早已被接受的一种公民观,用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学教授诺法克的话来说,这种公民观是现代宪政法治的核心。

  “公民”在中国是一种怎样的身份,比起北京或上海的“居民”身份,公民是更高的还是相对较低的身份?这从近日北上广出台的异地高考政策中可一窥究竟。

  宪法明明规定了所有公民的同等权利和豁免权,为什么有的公民还是被明目张胆地当成二等公民对待,违反宪法的事情还是屡屡发生?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公民没有被当成宪政法治活体的细胞,而是被当成了各级政府权力都可以随意用“政策”处置的统治对象。改变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步骤便是确立一种与宪政法治相一致的新公民观念。

  新公民观并不是什么标新立异的观念,而是在世界上许多民主国家早已被接受的一种公民观,用美国芝加哥大学历史学教授诺法克的话来说,这种公民观是现代宪政法治的核心。就美国而言,也是在南北战争,解放黑奴后才逐渐形成的,“公民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统一的法定主体,公民凭借这一法定主体身份向国家提出权利要求。现代的公民权包含公民在权利和责任上的普遍性和同一性,那就是,所有的人民都享有作为公民的相同的国家保护与特权。所有其他的局部身份……都从属于这个至高的,在政治和法人意义上的人人平等的国家公民身份”。政治学家莫芙在这个意义上曾经强调,公民是个人的一种“原型身份”,与其他身份有关的个人权利或豁免权都必须服从公民这个最高的身份,只有在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去争取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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