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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地权是一号文件核心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13-02-10 08:48:27  


 
  其次,农民在转让承包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时候,完全可首先在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之上为自己设定一份第一顺位的年金抵押权利,即无论该土地被转让予何人,受让人均有义务每年向原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作为原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受让人未能履行债务,则年金抵押权利人可以将该土地承包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拍卖或者收回。

  这样的设定,在保障权利人基本生活的同时也会盘活土地。如果没有这种交易自由,而是继续禁止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无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提供何种优惠,其结果必将是大量的政策补贴和优惠在各级官僚体制中渗漏于无形,银行仍然会因农民担保的匮乏而惜贷甚至拒贷。

  而即使政府的优惠政策使农民获得了贷款,担保责任的欠缺也会使农民的内在约束大为弱化,从而刺激违约拒不还款情形的增加。

  再者,城镇化与土地的集约利用,乃至对耕地的保护,都要求改变现有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政策。一号文件特别强调,不得强迫农民上楼。那么,农民如何能自愿上楼呢?重要途径之一就是使农民成为存量宅基地或建设用地的开发、收益主体,使农民通过引进资本或自筹资金来建设多层甚至高层住宅,这就要求开放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

  如果一方面否认农民通过转让和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取融资以自我开发、自我收益的能力,一方面又强调“不得强迫”,其结果只能是“农民用不了,政府拿不来”,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将陷入僵局。或者干脆,就像今日的小产权房一样,违法用地和违法交易各行其是,法律公信力受到严重削弱。

  第三,地权保护也是加强村民自治、保护农民利益的重要途径。村民自治的程度,依赖于村民约束村干部胡作非为的能力。在宗族势力依然强大的农村,这就意味着,用脚投票远比用手投票更为重要。必须赋予那些不屈服村干部专权的村民以变卖土地、带着收益离开的权利,这就要求必须强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交易自由,而不是继续强化实际上是在村干部直接控制之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没有这一点,所谓“用手投票”,就只能是“对村干部的违法和专权进行背书并为之买单的权利”;所谓“村民自治”,也将异化为村干部的任意而治。

  不仅如此,土地财产权还是约束政府权力的基础。土地财产权的稳定和受保护,本质上是政府权力的受制约和自我克制。如果征收依然可以随意违法,如果土地规划依然可以排斥土地权利人的参与而只是官员的单方决定,如果补偿依然可以打白条,随意减少、克扣和截留,土地权利根本就是一句空话。

  宏图既张、方案已定,剩下的关键就是落实。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号文件明确地提出:建立“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这十六个字,针对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属不明、无人负责的沉屙;指向的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自由被剥夺、违法小产权房遍地开花的囧状;直面的是在一些地方,政府权力对农民土地随意征收、违法无忌的跋扈,高屋建瓴地突出了土地权利这一总抓手的至关重要性。

  文章指出,抓住这一总抓手,不断地夯实土地权利、开放土地流转,实现政府从土地利用的计划主体到规划主体的转变,让土地财产权人和政府各安其位,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创新,就是抓住了三农改革的牛鼻子,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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