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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中国式”地下排污

http://www.CRNTT.com   2013-02-22 11:18:43  


 
  和其他处理污染物的方法相比,“深井灌注”具有明显优势 

  1989年,EPA(美国环境保护署)完成了一项风险研究,该研究认为:与地表填埋、贮存罐藏或焚烧等其他处置技术相比,深井灌注技术对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所构成的危害极低,可能造成的危害风险最小。

  因为它具有以下优点:灌注液储存在深层地质层中,可以避免污染物进入生物圈循环系统;可以减轻对大气、水体和浅地层的环境压力;可以置换出地表环境容量;当环境容量高度稀缺和处理成本高时,可以减少污染物处理成本;扩大了污染物治理技术的选择范围。在风险分析所设想的所有情况中,深井灌注的泄露几率在百万分之一到四百万分之一,安全系数也远远高于其他废弃物处置技术。

  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的石油公司开始利用深井灌注技术处理石油和天然气产品的废液。美国是最早利用深井进行废液灌注的国家,每年有超过7500亿加仑的废液注入地下,其灌注井数量也已超过65万口。全美约89%难以处理的危险工业废液均通过深井灌注方式来进行处置,以实现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 

  中国也有深井灌注,但缺乏相关标准 

  这项技术对中国而言也并不陌生,作为地质大国,我国有很好的深井钻井技术和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在我国实行深井灌注在技术层面上是完全可行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采用深井灌注技术成功处理了公司60万吨/年真空制盐装置的制盐废水废渣;大庆油田建设设计研究院同大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曾联合开展了含氰污水深井回注技术研究,并解决了油田聚合物工程74万吨含氰废水/年的地面纳污问题,而且还可最终解决226万吨/年含氰污水的排放问题。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控制深井灌注行为的法律法规。在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中,只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可涉及深井灌注行为,但没有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大气、地表和地下水水体、浅层土壤这三种介质,由于深井灌注是利用第四类环境介质处置污染物,需要对这种新型的处置方式制定新的质量标准。目前,对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也没有纳入环境保护部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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