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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以渔权攫取主权 台湾为渔权出让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3-04-11 08:54:34  


台日签署渔业协议后记者会。(中评社 王宗铭摄)
  中评社北京4月11日讯/经过十七年的反复谈判,台日双方终在昨日下午签署了《台日渔业协议》。就此,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日本以渔权攫取主权 台湾为渔权出让主权》表示,《台日渔业协议》引用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并认知为该海区由日本所拥有,实质上就是正式承认了日本单方面宣布的“专属经济区”主张,不但是与台湾当局尤其是马英九本人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诉求相悖,而且也直接损害了中国大陆月前所宣布的钓鱼岛领海基线,及历来对东海海域的“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

  经过十七年的反复谈判,台日双方终在昨日下午签署了《台日渔业协议》。这个协议的主要实质内容一言以括之,就是日本以台湾当局十分急切的“渔权”,来轻易攫取台湾对钓鱼岛的“主权”;而台湾当局则以间接搁置历来主张对钓鱼岛所拥有的“主权”,来为台湾渔民换得在钓鱼岛海域捕鱼的“渔权”。

  实际上,尽管“外交部长”林永乐在《台日渔业协议》签署后举行的记者会上强调,“中华民国”代表在会谈中多次强调钓鱼台主权,在主权立场上没有退让,“政府”签署《台日渔业协议》,坚持列入“免责条款”,确认各项规定不损及主权主张,绝不会以主权换渔权;但正是由于在协议中,列入了“免责条款”,规定在钓鱼岛周边领海基线十二海里,将不包括在协议适用范围之内,就隐藏了“默认日本主权”的“魔鬼细节”,等于是将钓鱼岛及其周边十二海里的主权拱手让给了日本。实际上,按照国际公法,所谓“领海基线十二海里”,就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领海概念,这等于是间接承认了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而台湾方面获得的可在日本的所谓“专属经济海域”捕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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