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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如何改善中国的法治与人权

http://www.CRNTT.com   2013-04-30 09:02:00  


 
  例如有关反革命的法律,显然是用法律形式出现的政治手段。劳动教养制度(劳教)也是这样,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很多。实际上,在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根本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无天”的状况。当然,这段时期更谈不上人权的概念,就连像刘少奇这样的国家主席也没有任何权利保障,根本就不用说是一般的老百姓了。

没清理不合理的旧法律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建设被提高到执政党的头等议事日程。但是,对旧的、倾向于违背人权的法律没有一个清理过程。这里主要有几个原因。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的很长时间里,执政党的政策重点一直在经济改革和发展上。因此,很容易理解,尽管有大量的立法,但绝大部分都是经济立法,就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增长的立法。第二,在立法方面,无论是意识形态的原因还是既得利益之故,执政党很难去触动一些旧法律,即使是已经变得不合理的旧法律。这样,执政者只能做增量改革,就是在不触动旧法律的条件下,颁发新的法律和法规。

  当然,对旧的不合理的法律也有一些被动反应。例如,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取消了政治性极强的“反革命罪”;在孙志刚事件之后,取消了《收容法》。不过,正是因为这些是被动反应,代价极其高昂。其一,这些变动(修改法律或者废除)是在牺牲了大量的人命、造成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之后实现的。其二,它们是在自下而上的社会压力之下实现的,而社会压力的产生,表明社会已经对这些法律不可忍受了。

  因为政府从来没有自上而下地、系统地清理过旧的法律体系,中国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很多人权困境。这里至少有两个重大问题。首先是思想意识上的。在立法者(尤其是领导层)的思想意识里,一些过去临时性的法律和法规经常被视为是永恒的。尽管修改过去的法律甚至是废除一些法律,并不见得是要否定过去,而是因为这些过去的法律和法规不适宜当代的需要了,但这些立法者往往会把此“误解”成为这样做是否定过去。在中国的政治环境里,过去(即使是错误的过去)往往是不能加以否定的。很显然,如果过去不可以否定,这些过时了的法律也不能加以修正,或者废除。第二,更麻烦的就是这些法律和法规背后的巨大既得利益。这些既得利益为了延续,往往想尽各种政治办法,来论证这些过时了的法律和法规的当代合理性,并且在此基础上继续出台类似的法律和法规。这使得中国法律的一些方面,情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经常被恶化。

  公平地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有了很大的改善。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很多方面的人权,主要是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同时,随着社会层面老百姓人权意识的提高,也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国际社会对中国人权的压力,中国政府也颁发了一些意在保护和改善人权的法律。但因为旧的法律体系没有被清理,新法的作用往往被旧的法律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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