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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子女监护权应该移交

http://www.CRNTT.com   2013-06-26 11:36:53  


基于“子女最佳利益”,毒瘾者对子女的监护权应该直接转托给近亲
  中评社北京6月26日讯/近日,南京市两名女童被发现死于家中,尸体严重腐烂。其父亲因涉毒在监狱服刑,有吸毒史的母亲一度下落不明,孩子极可能是因无人照料被饿死。关于此事,有人批评“中国无剥夺监护权的制度”因而发生此事,也有人针对这一批评称“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是野蛮制度,允许父母出售监护权才能避免”。事实上,中国法律有变更父母无能力时监护权的规定,但难以适用于吸毒者。而基于“子女最佳利益”,毒瘾者对子女的监护权应该直接转托给近亲。

  ■ 中国现行法律不利于变更重度毒瘾者子女的监护权 

  中国法律目前缺乏认定吸毒人员“没有监护子女能力”的具体依据,无法直接评估吸毒者的监护能力

  一般情况下,吸毒人员属于不宜、不能和无力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特殊个体,但是中国现行法律与政策却并未对此做出特别的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但却并没有明确将吸毒成瘾或在机构内戒毒状态列为“没有监护子女能力”的情形。中国现行法律政策而言,也缺乏支持吸毒人员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与措施。此外,中国目前虽然有确认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规定.但却缺乏认定吸毒人员行为能力的具体制度和依据。

  《民法通则》和惯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释都委托居委会、村委会、吸毒者工作单位等明显不得当的机构处置无力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

  从理论上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来看,吸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缺失问题是不应出现的。《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中国现行民法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监护人缺位时主要由居村委和单位出面承担。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由于“单位办社会”,单位和居村委的控制力量比较强。但随着中国社会转型,传统单位及社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已大大弱化,再由居村委或单位落实监护职责便勉为其难,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已经明显不能自行充当监护人。

  《刑法》中“遗弃罪”和“虐待罪”是自诉案件,未成年人极难自行搜证起诉失职父母

  《刑法》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对不抚养或以冻饿等消极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中,这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最重处罚。不过,这些罪名在现实中面临着执行难度。遗弃罪是自诉案件,虐待罪除非致人重伤或死亡,否则也是自诉案件,即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需要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刑法》此规定缺乏“儿童视角”,立法没有考虑到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一个几岁的孩子,自然极少有可能有意识有能力去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父母构成虐待罪或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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