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评论文章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行使公权力是为进行两岸政治对话开路?

http://www.CRNTT.com   2013-06-28 10:03:12  


 
  “公权力”,就是是指公共组织根据公共意志,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与个人的力量(社会影响力),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和群体组织有序运转的指挥、决策和管理能力。这个公共组织往往表现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一些准公共组织等。因此,公权力是国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国家一切职能活动的根本前提。因为“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把公共的权力变成支配公共的权力”。而“行使公权力”,是指公务员居于国家机关之地位,行使统治权作用之行为而言,并包括提供给付、服务、救济、照顾等方法,增进公共及社会成员之利益,以达成国家任务之行为。

  公权力至少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其一,从主体上看,公权力属于公众而非某个个人。它是公众的权力,民大众的权力。也就是说,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核心内涵。所谓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用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其二,从客体上看,公权力应该指向的是公共事务。纯粹私域的事务不应该动用公权力去干涉,否则,就是侵犯了私权;其三,从功能上看,公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权力是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否则,公权力就很有可能变成私化和私有。

  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两岸恢复协商至今,一方面促进两岸关系更开放更密切的交流,另方面也意味两岸关系已经形成一种特殊的治理状态。两岸事务依靠各自政府单方的管理已很难回应未来的需求。只有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情况下,以两岸行使公权力的实务部门公权力正式出面进行协商,才能取得新的发展方向与空间。实际上,目前两岸关系结构仍是一种不完全的治理结构,一方面虽然两岸国家机器的政治力量,都企图建构由上而下的掌握管理两岸互动的权威,以及由此权威所延伸出来的秩序,但是双方又不愿或不能直接有官方接触,于是在另一方面又必须透过半官方的代理者或民间社会的力量作为中介。但是,两岸政府却又努力地想要把两岸的关系结构固着在以国家或政府为中心的方向上。因而两岸关系虽然出现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各种力量共同投入参与的格局,但却仍然没有形成完全的治理结构。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