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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曾成杰:从“辉煌传奇”到“罪大恶极”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09:55:58  


 
法院 告知有权见家属但其未要求

  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于昨日下午发布信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该微博在昨晚约7时发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该微博下的附图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据记者了解,《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昨晚8时,该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观点

学界不推动修改见家属条款

  研究诉讼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此前的《刑诉法》没有刑前会见的条款,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的时候,因应当时的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在条款中加入了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

  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

  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调整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

  不过,樊崇义教授认为,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北京情况

双方自愿才安排会见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处死刑,但如果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会见近亲属的申请,法院仍应该予以安排,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因此从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对什么人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等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会见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

  从2003年9月开始,北京一中院对于提出申请的近亲属都尽量安排会见。

  但是,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法院不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会见。

  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北京一中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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