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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脱罪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
邓闽军:质疑受害人“陪酒女”身份,意欲何为 2013年07月16日09:01来源:大江网 作者:邓闽军 李某某因涉强奸案被公诉,其代理律师可谓一波三折——先是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后是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据了解,在李某某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扬镳。在到达酒店后,受害的陪酒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这是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7月14日《深圳晚报》) 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自有司法机关依法做出公正的审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代理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为何引来律师业内和舆论非议,恐怕并不是随意揣测的那么简单。 不论受害人什么身份,从法律的角度,法律不会因为受害人的身份、职业而区别对待。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1997年《刑法》第236条规定,对强奸罪的认定,都遵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如何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受害人的身份、职业不应该成为被质疑,或者说是拿来进行无罪辩护的切入点。 事实终归事实,如果说受害人身份是“陪酒女”,是否就能把案件的定性引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一方,这恐怕还得用事实说话,用真实的证据来举证,在这点上,并非哪一方的一厢情愿就能左右最后的审判的事情,相信司法机关也会秉公办理,依法审理判决。 酒吧等夜店场所经常有女性陪酒员助场,对于以这类为职业生存的女性来说,大都也出于边缘化的状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从事此类活动,但也不可能给其“合法”的身份,在这种尴尬的现状下,为了稳定和维护社会治安,相关部门应该给个明确的界定,从而减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质疑受害人“陪酒女”身份,意欲何为?只有质疑人自己心里明白,只是有没有效果,相信法律自有公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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