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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危害性”:陪酒女并不低人一等

http://www.CRNTT.com   2013-07-17 11:41:02  


   
各国多不以受害人的性操守做案件证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条规定:强奸案中,被害人的性生活史和性道德不可被采纳为证据

  自1970年代以来,美国很多州开始对其规定强奸罪的法律进行改革,通过删除或修改相关规定,以解决法律在实际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如革除那些想要证明犯罪人有罪很难的证据规则,特别是加强证据规则与反抗证据的要求,并废除了法官指示陪审团在确定有罪时应当特别小心的制度,改革后的制定法还引入了“强奸盾牌法”,限制被害人以前的性历史方面的证据的可采性。美国法中对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最大的贡献就是“强奸盾牌条款”的确立,该条款1978年经由美国国会通过,并在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中具体体现;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一切涉及不正当性行为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任何证明被害人其他性行为或性倾向的证据,一例不予采纳。此条款使被害人在强奸案件中不会受到过多对于其道德、操守和之前行为的无谓拷问,不会再出现因为无地自容而在审判中精神崩溃以致怀疑、憎恨司法的情况。 

  在澳大利亚,只有当被害人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情况认为该证据正当必要,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问

  在澳大利亚,不仅各州对性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做了详尽规定,而且联邦法律也做了类似规定。《澳大利亚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当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直接涉及到指控且根据特定案件的所有情况认为使用该证据是正当的,才允许就有关被害人以往的性生活史提问;询问证人或被害人尽可能在被告人不在场时进行,以保护性犯罪被害人;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应该在审判的公开性上加以限制。从联邦和州制定、修改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来看,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目标,那就是改善强奸罪被害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处境。正是在旨在提供确保“对于受害的姑娘和被告都同样公正”的立法浪潮下,不仅有其他类型的犯罪被害人的赔偿和补偿以及其他权利问题所制定的法规,还有针对强奸罪被害人所制定的专门法规。
 
  结语:相同法益同等保护已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而类似以身份区分危害和伤害等论证折射出的性价值观,也终将被历史抛弃。

链接:清华教授:强奸酒家女危害较小

  2013-07-16 16:11:15 网易新闻 

  【清华教授: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 在微博上“替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说几句”。辩护词最后一句说“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随后易教授又改了口:“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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