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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案“被敲诈说”能否逆转案情

http://www.CRNTT.com   2013-07-24 12:00:16  


李天一及其父母李双江、梦鸽
  中评社北京7月24日讯/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案近日又冒出“被敲诈说”,言下之意是,李天一掉进了酒吧的色情陷阱,受到被害人的敲诈。此消息再次将此案推向新的舆论高潮。南方都市报昨天登载金泽刚文章《李天一案“被敲诈说”能否逆转案情》:
  
  媒体报道,有照片显示,案发两天后,一个北京“1520102××××”的号码在2月19日上午11时02分向李家人发送过一条短信,全文为:“李××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还有媒体进一步报道“李某家收到被勒索50万短信”。针对此事,受害人杨女士的一位朋友表示,事发后杨女士向自己求助,短信系在李某等涉案人员蛮横不理会受害人的情况下,由其向李某家人发送,为的是告知对方并希望家长出面处理担责,但从未索要过钱财。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则表示,杨女士“是否受害人有待查实”。

  如果真如以上报道所言,李天一案能否由此逆转呢?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无论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是关心案件进展的一般民众,都很值得一说。

  不妨先假定,如同有人所言,杨女士是个陪酒女,其借醉酒之机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去酒店发生性关系,这算什么性质呢?答案恐怕不是一般的卖淫嫖娼,而是涉嫌聚众淫乱罪了。

  虽然李银河等人一直反对刑法设立这个从以前的流氓罪遗留、分解下来的罪名,但现行《刑法》第301条明确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对这个罪的处罚比强奸罪(包括轮奸)轻得多,如果李天一的辩护律师有择轻罪辩护的意图,使案情向这方面靠拢,也属正常。只是,姑且不说杨女士的坚决控告,单从公安机关侦查到检察机关的起诉程序来看,众目睽睽之下,司法人员还不至于混淆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适用,所以,依笔者愚见,这种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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