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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站强制引产:于法无据,涉嫌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8-08 12:05:38  


2011年11月1日,怀胎已超7月的龚起凤,在湖南省涟源市中医院被注射了引产针,剧烈疼痛30多个小时后,她和丈夫吴勇元见到了已经死亡的孩子,后者被护士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今年6月14日,龚起凤被鉴定为处于幻觉妄想状态。邵阳市脑科医院则诊断龚起凤患精神分裂症。
  中评社北京8月8日讯/2011年湖南涟源市村民龚起凤被强制引产。2013年龚起凤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市信访办对其丈夫称“无法证明精神病与被引产的因果关系”。涟源市安平镇党委书记还强调“中国是法治国家,一切要依法办事”[详见链接] 。

  网易新闻另一面日登载文章《计生站强制引产:于法无据,涉嫌犯罪》指出,若真依法办事,安平镇计生站已违反中国及湖南省现行计生法律,涉嫌拘禁、故意伤害等罪。    
  
国家及当地法规均未授权计生站强制引产孕妇  
 
  政府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湖南涟源市安平镇计生服务站滥行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对孕妇引产,是违法伤害与拘禁孕妇人身

  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否合理且先不论,就算是令民众怨声载道的中国现行计生法律法规,其中也并没有明确对大月份引产的批准性规制。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现代法治理论主张,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明确授权。作为中国规范计划生育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并没有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强制引产的授权。不仅如此,连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对强制引产措施的授权。湖南涟源市安平镇计生服务站的行为肯定属于行使公权力,而法律上未授予其有强制引产孕妇的权利。所以计生站人员强行将孕妇引产,是违法拘禁与伤害孕妇人身。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生者除缴纳为人诟病的“社会抚养费”外,并无受大月份引产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强制引产的规定,对于计划外生育,也只是用罚缴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进行调节。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者除“社会抚养费”外,更多的法律责任也就是交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不必被强制引产

  作为事件发生地的湖南,规范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是2002年通过生效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但是并未规定计生机构有权强制终止妊娠,而违反该条终止妊娠义务的人,则按照此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证金”,并无强制引产的授权规定。所以在湖南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实施强制引产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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