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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火火”们应受到依法打击

http://www.CRNTT.com   2013-08-22 11:00:58  


 
  >>> “非法经营罪”本身是个比较模糊的罪名

  “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

  “秦火火”等人被刑拘,除了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诞生之时很耀眼,它的前身“投机倒把罪”,和著名的反革命罪、流氓罪一样,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被废止。投机倒把罪的终结,不能全怪名字取得不好,更因为这四个字的意义含糊,可以由裁判者任意解释,酿成了不少悲剧。

  非法经营罪自身有争议,许多人认为是个“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装

  “秦火火”等人通过包装和炒作凤姐、干露露等人赚了钱,警方认为他们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营”和“非法”一搭上,涵义很广。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有一个大致范围,“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构成投机倒把罪。把投机倒把罪的发生范围限定在了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四个领域内,表明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不是所有经济活动或者说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用投机倒把罪来“兜底”。

  所谓“口袋罪”,有学者认为“是指一个罪名包括的内容太多或者是内容的不特定,相关行为都可以装进去的情况”。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罪状描述的高度模糊性和概括性,进而使该罪状内容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极大包容性。自1998年以来,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至今已有七大类新行为被纳入麾下,范围涉及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但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总之,它几乎可以涵盖人类任何经济活动。

  就算有模糊地带,“秦火火”等人有没有涉嫌“非法经营罪”值得商榷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能够和“秦火火”等人行为联系上的恐怕只有第四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但是他们的行为如何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这还需要辨析。

  □ 结 语

  言论有边界。无论国外国内,对那些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即刻而严重危险的言论、以及侵犯他人名誉的言论,都有法律作出限制和处罚。只是,对这类言论的打击,一定要纳入法治的轨道。

  (来源:腾讯新闻评论《今日话题》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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