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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土地改革离不开农地金融的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3-12-01 10:25:39  


 
  其二,规范现有的土地合作社与所谓的各类土地银行,将之改造成农村基层的土地金融机构。目前,无论土地合作社还是土地银行行政色彩浓厚,多半为土地流转的中介,其金融化程度不高,封闭性与区域性色彩浓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程度不高,抗风险能力差。土地银行主要从事土地的存贷业务,与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金融组织还有相当的距离。

  其次,完善有关法规,创新直接土地金融工具。目前专业信托公司已在安徽宿州与江苏无锡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农地信托流转不仅是土地制度的创新,也是经营体制的创新,有利于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与集约经营,便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国家土地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承包地入股在探索20多年后也出现了新的特点,无论是农地信托还是农地使用权入股,他们都是农村基层探索的有中国特色的直接土地金融工具。对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此类创新在实际运作中存在不少困惑与风险。为此,国家应尽快修改与完善《土地法》《担保法》《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制定《农地信托法》,建立农地信托登记制度,并明确农地入股中相关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以维护入股农民的权益。

  最后,发展农地评估、担保与保险等土地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为做实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了基础,当前,有关部门应尽快推动农地确权进程,提高权属登记与发证工作效率。目前各地土地流转中介很多,但层次不高,有关土地估价、担保及其保险的人才奇缺,农村土地交易所、物权担保公司等只在少数地方存在,大部分地区此类机构缺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地金融的发展。所以,有关方面应当加快土地金融及其相关业务人才的培养,鼓励平台中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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