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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气污染案索赔:政府车企买单

http://www.CRNTT.com   2013-12-09 10:07:02  


 
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尾气污染受害者可以政府在道路设置、管理上存在过失为由,要求国家赔偿

  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害受害者可追究国家、公共团体承担因机场、道路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存在瑕疵而给公民带来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此前的西淀川大气污染诉讼便是基于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和阪神高速公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日本政府、东京都自治政府及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在道路设置管理上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汽车制造商首次因空气污染而成被告,东京高等法院最终调解要求其支付12亿日元和解金

  上世纪70年代由于税率的调整,柴油的价格比汽油低,日本汽车公司大量生产小型柴油车,而相比汽油,柴油会排放出更多污染物质,对人类的健康损害更大。基于此,受害者认为,汽车制造商在明知道这一点,却不对其产品设置预防汽车废气的设施,任其排放废气,且大批量地制造和销售,是违反了公害防止的义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责任,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汽车制造厂商的责任认定成了争议焦点,虽然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汽车厂商对原告的健康损害不存在过失,但在2007年东京高等法院的最终调解中,7家企业被要求支付共12亿日元的和解金。

依据和解方案的设立医疗补助制度,由政府和汽车制造商筹集200亿日元经费,向东京都内所有哮喘病患提供全额医疗费

  2007年,经东京高等法院进行调解的最终和解方案确定,由东京都政府设立一项医疗费用补助制度,为东京都内所有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哮喘病患者(吸烟者除外)支付自费部分的全额医疗费用。该制度实施5年的预算约为200亿,全部由被告分担,其中日本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及七家汽车制造商分别向东京都政府资助60亿、5亿和33亿日元。截止目前,该制度已让约7万5千人获益。

东京大气污染案直接推动了日本政府针对PM2.5的首次立法,制定了"全球最严格"的尾气排放规定

  此外,原告的和解要求还包括政府就设定针对PM2.5环境标准进行讨论,由此日本政府开始了针对PM2.5的首次立法标准。其中东京都地方政府率先进行动作,2000年12月东京都制定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粒子状物质排放标准的柴油机汽车禁止在东京都内行驶,违者最高处以50万日元罚款。在200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项号称"全球最严格"的尾气排放规定,要求日本的汽油和柴油中含硫量降至10ppm(百万分比浓度),而中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国三标准是汽油含硫量不超过150ppm、车用柴油含硫含量不超过350ppm的标准,与日本相差了1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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