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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清:两岸特色论 推动“增量”式发展

http://www.CRNTT.com   2014-01-12 00:11:00  


 
  早在1980年代,大陆虽然欢迎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但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大陆经济法制和实际经济生活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私人资本的生存发展空间还很小,把具备国际流动资本性格的台资简单当作国内私人资本,不利于台资企业顺利发展。对台资的定位,既不能等同外资,也暂时无法完全等同内资,这就是1980年代引进台资面临的法律困境。为摆脱这个困境,大陆政府在决策时出现一个“国内境外”的定位思维,并且暂时实行“比照外资”的特殊政策——暂时把台资作为特殊形式的内资,参照执行外资法的有关规定加以鼓励和保护。这是对台资企业发展和大陆经济发展都有助益的权宜之计。1988年7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常称《二十二条》)颁布,第一次提出台资“参照执行外资”待遇的政策,从国务院行政法规角度初步解决了台资赴大陆投资的法律定位困境。让台资企业参照执行外资立项审批政策,可以使台资企业的审批有法可依,有制可循。而且,外国直接投资的立项审批程式随着外资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而建立起来,外资拥有比内资更为便捷的投资审批管道。1980年代后期,这种对台经贸政策不断延伸和完善,逐步与形成中的外资政策完全接轨。随着外资管理体制在国家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分管的领域虽有不同,但将台资“比照外资”的台资政策完全得到落实,这是适应当时两岸政治经济形势的务实政策。⑤

  第二阶段,除了上述“比照外资”的优惠政策之外,1994年以后十多年,大陆对台商实行以“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超外资”特殊政策,促进了两岸关系的整体稳定。

  为应对台湾当局“戒急用忍”两岸经贸政策,开展“反台独反分裂”工作,根据1995年1月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讲话精神,国务院在1997年4月出台《关于加强对台湾经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14号文件)。通知指出,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继续实行对台商投资“同等优先,适当放宽”政策,强调“对台湾大企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符合我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或老企业技术改造专案,其产品可适当放宽进入我内销市场的限制;对台商投资领域和地区,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⑥此后,台商投资大陆有了更优惠的政策条件,极大地加强了两岸经济联系,为两岸关系整体稳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另外,这一阶段的大陆对台经济政策还经受住“台独”分裂活动的考验,不断发展成型,并且形成了以争取台湾民心和规避政治干扰的“政经分离”策略,为控制两岸政治敌对的“存量”因素,培育两岸合作互利的“增量”因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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